石善勇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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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-宁波专职律师执业1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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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过错赔偿纠纷:离婚过错的认定和财产少分或多分的情形

发布者:石善勇律师 时间:2015年11月05日 4235人看过 举报

案件描述

案情:

原告钱某(男方)与被告林某(女方),2000年5月1日结婚,育有一男孩,双方都是民型企业单位的员工,原告为部门经理。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婚外情,双方曾多次协商协议离婚,均因对财产的分配和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,期间被告向原告的单位反映情况,要求对原告婚外情的情况进行处理,单位经调查,对原告作出了行政降职的处分。考虑到双方已经无法和好,原告钱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离婚。

因夫妻共同房产登记的乙方名下,女方有随时变卖的可能,本律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,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立案。对方答辩时提出,我方当事人有婚外情,提供了手机短信和单位对原告降职的处理决定,以证明原告存在过错,要求多分得共同财产。

本律师的辩论意见: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对离婚时过错有明确的规定,即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原告的行为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,所以分割财产时不能多分,符合过错条件的,应该要求损害赔偿。

二、关于多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法律有明确的规定,均不符合这样的情形。

三、被告只提供手机短信打印件,没有向法院提供手机,原告对手机短信真实性有异议;另,单位对原告降职的处理决定也没明确原告存在婚外情,只是说原告的行为违反纪律,不宜担任部门领导职务。

基于以上理由,要求法庭平均分配财产。法院最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认为原告不存在过错,作出了以下判决:

一、儿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1100元;

二、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归被告所有,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95万元,在作出判决之日起30天内支付。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件描述

案情:

原告钱某(男方)与被告林某(女方),2000年5月1日结婚,育有一男孩,双方都是民型企业单位的员工,原告为部门经理。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婚外情,双方曾多次协商协议离婚,均因对财产的分配和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,期间被告向原告的单位反映情况,要求对原告婚外情的情况进行处理,单位经调查,对原告作出了行政降职的处分。考虑到双方已经无法和好,原告钱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离婚。

因夫妻共同房产登记的乙方名下,女方有随时变卖的可能,本律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,收集证据及时向法院立案。对方答辩时提出,我方当事人有婚外情,提供了手机短信和单位对原告降职的处理决定,以证明原告存在过错,要求多分得共同财产。

本律师的辩论意见: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六对离婚时过错有明确的规定,即(一)重婚的;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原告的行为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,所以分割财产时不能多分,符合过错条件的,应该要求损害赔偿。

二、关于多分财产或者少分财产法律有明确的规定,均不符合这样的情形。

三、被告只提供手机短信打印件,没有向法院提供手机,原告对手机短信真实性有异议;另,单位对原告降职的处理决定也没明确原告存在婚外情,只是说原告的行为违反纪律,不宜担任部门领导职务。

基于以上理由,要求法庭平均分配财产。法院最后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,认为原告不存在过错,作出了以下判决:

一、儿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1100元;

二、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归被告所有,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95万元,在作出判决之日起30天内支付。

石善勇律师,浙江大学法学院毕业,中共党员,专职律师,曾任执行副主任、管委会成员和监事会委员。宁波市公司法委员会、婚姻家庭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浙江-宁波
  • 执业单位:北京观韬中茂 (宁波) 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30220********61
  • 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、法律顾问、公司法、债权债务、婚姻家庭